未查身分賣兒少菸酒 將受罰( 中央社 )
發佈日期: 2012-05-14
(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10日電)
內政部今天通過兒少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未來菸酒、檳榔和暴力色情漫畫影帶出租售店家及便利商店,對於疑似未滿18歲者,應要求出示身分證明。
內政部部務會報下午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內政部表示,為落實防範兒童及少年吸菸、飲酒、嚼檳榔,及觀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的出版品、影片等,草案增訂供應上述物品者,應請受供應人出示身分證明,查證是否年滿18歲,避免發生違規情事。
內政部兒童局長張秀鴛指出,草案規範範圍包括菸酒販賣商、便利商店、錄影帶店及漫畫店等,明定供應者對於任何「疑似」未滿18歲的消費者,依法必須要求出示身分文件。
張秀鴛說,供應業者須主動貼出18歲禁止標示外,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目的事業機關可會同社會局實地臨檢,若經查未執行而賣給兒少菸酒等相關商品者,可依兒少法對供應業者開罰。
兒少法規定,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可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