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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兒少菸酒 將檢視身分證明( 中華日報 )

發佈日期: 2012-05-14


中央社/台北十日電

內政部今天通過兒少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未來菸酒、檳榔和暴力色情漫畫影帶出租售店家及便利商店,對於疑似未滿十八歲者,應要求出示身分證明。

內政部部務會報下午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內政部表示,為落實防範兒童及少年吸菸、飲酒、嚼檳榔,及觀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的出版品、影片等,草案增訂供應上述物品者,應請受供應人出示身分證明,查證是否年滿十八歲,避免發生違規情事。

內政部兒童局長張秀鴛指出,草案規範範圍包括菸酒販賣商、便利商店、錄影帶店及漫畫店等,明定供應者對於任何「疑似」未滿十八歲的消費者,依法必須要求出示身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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