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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片分級應兼顧菸害防制法 ( 自由電子報 )

發佈日期: 201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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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文化部召開電影片分級審查會議中,衛福部建議,凡有吸菸畫面的電影,應勿歸於普遍級;保護級及輔導級若出現吸菸畫面,應比照其他危險行為予以標示警語,此舉引發影視界譁然,認為違反《電影法》母法中「尊重創作自由」的精神,讓台灣嚴重倒退,自我戒嚴,嚴重腦殘。
世界衛生組織在2009年發布的《無菸電影的科學證據與行動》白皮書中,提出電影出現吸菸畫面之建議措施包括:(一)各影片若出現菸品或吸菸鏡頭,其各相關製作部門及人員須聲明未收受菸商任何形式之贊助,才可播出;(二)影片中不得出現可辨識的菸草品牌;(三)凡有出現菸品或吸菸鏡頭之影片,必須於片頭刊播強力的反菸宣導;(四)將有出現菸品或吸菸鏡頭之影片列為限制級。
衛福部說,統計華語片有吸菸畫面露出的情形近六成、外語片近四成,且平均每部片有吸菸畫面次數華語片高達21.4次、外語片約18.9次。目前印度寶萊塢已經全面禁止電影中出現吸菸畫面,美國好萊塢也將出現吸菸畫面的電影列入輔導機制,反觀國人相關意識反而不夠高,熱門電影「艋舺」出現120次吸菸次數,平均不到1分鐘就會有一個吸菸畫面露出,嚴重影響青少年心理。根據菸草危害報告,有44%青少年因電影吸菸形象,開始吸菸;國際研究綜合估計,開始吸菸的青少年中,有高達52%可歸因於青少年時期吸菸鏡頭的暴露,35%可歸因於兒童時期的暴露。
《菸害防制法》第22條「不得特別強調吸菸之形象」,已納入99年4月23日「廣電內容出現吸菸畫面或情節之製播處理原則」中,國民健康署過去已與NCC合作,對不得特別強調吸菸之形象提供判斷原則。
參考目前世界各地電影文化產業的趨勢,在不被誤認為打擊又能兼顧創作自由的情況下,電影文創業一定能與政府部門禁菸相關法規相輔相成,創作出既能富有教育娛樂功能也有提升人民生活文化的產品,只要能與教育結合,政府部門支持電影文化產業是無庸置疑,希望電影片分級能兼顧菸害防制法並加以調適與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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