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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抽電子菸 無法可罰( 中央社 )

發佈日期: 201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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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菸日益猖獗,衛生機關去年查獲36件,列為偽禁藥,尚未罰到輸入、製作、販賣業者,抽電子菸或製造二手菸,也無法可罰。
衛生福利部食品署藥物管理署副署長姜郁美說,「電子菸不是菸」、「不是毒品」,公共場所抽電子菸,不屬於菸害防制法的抽菸行為,無法現場登記者取締,建議民眾撥打1999通報政府,對持有電子菸者、或從國外帶進整箱電子菸者,追查「偽禁藥」來源。
電子菸妾身未明,食藥署研究檢驗組長陳惠芳指出,我國將電子菸視為非法藥品,是未取得查驗登記的偽禁藥,美國、法國將電子菸當成菸品來管制菸害,似乎在英國或紐西蘭是當成藥品列管。
對於電子菸的抽煙、持有行為無法可罰,或是電子菸是否會造成二手菸損害他人健康的爭議,食品藥物管理署還要和國民健康署討論。
姜郁美、陳惠芳說,衛福部自民國98年3月起,將含尼古丁的電子菸納入藥品管理,未核准即製造、輸入者,依違反藥事法相關條文,可罰10年以下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違法販賣、供應、陳列者,可處7年以下徒型,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陳惠芳說,電子菸是由鋰電池、霧化器、卡夾煙彈或補充液所組成,啟動霧化器可將煙彈內的液體打成霧,產生類煙霧。去年起,各單位在網路、夜市、海關查到36件電子煙,其中31件檢出尼古丁,已移送檢調追查來源,尚未開罰在案。
電子菸業者常標榜能戒菸或不會製造二手菸;不過,姜郁美說,電子菸業者如果要合法宣稱療效,就必需要比照含尼古丁的戒菸藥物一樣,拿出臨床實驗證據,否則就是偽禁藥。
兩位官員說,即使電子菸不含尼古丁,也不能違法宣稱療效,因外形類似菸品,已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規定,對製造或輸入業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回收者,可連續開罰販賣業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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