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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免稅菸酒 三個月內銷案( 經濟日報 )

發佈日期: 2013-10-25


財政部表示,外銷及參加展覽免稅出廠菸酒,產製廠商應依規定在期限內檢具菸酒稅法規定相關銷案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銷案,以避免免稅待遇被取消,並因此遭到補稅。
財政部指出,國內產製的菸酒,在菸酒出廠時應申報繳納菸酒稅,外銷及參加展覽的菸酒,則可免徵菸酒稅。
稅捐機關近來發現,有部分菸酒稅廠商的免稅菸酒出廠後,並未依規定期限內備妥相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銷案,因而遭到補稅。財政部表示,國內菸酒稅產製廠商,如屬外銷及參加展覽免稅菸酒出廠,切記要應依規定辦理銷案。由於外銷菸酒與參展菸酒辦理銷案的規定不同,財政部亦提醒菸酒商必須注意,以免逾期:
一、外銷免稅菸酒:應在菸酒出廠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經海關簽發的出口報單,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銷案。
二、免稅展覽的菸酒:應在展覽會結束一個月內,檢附退運有關文件,或繳款書證明聯,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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