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我喜歡,就可以?!
發佈日期: 2020-12-30
作者: 國民健康署婦幼健康組
阿德上個月剛滿19歲,是個活潑快樂的大學生,最近透過交友網站認識了目前就讀高職的茜茜,兩個人簡直是一見鍾情,不僅外型登對,男的又高又帥,女的又甜又美;兩人興趣還十分相似,都喜歡去KTV飆歌,都愛玩線上遊戲,並且常常透過網路認識新朋友。
每次兩人一起去唱歌或看電影之後,茜茜總是依依不捨,央求著要再去吃宵夜或去看夜景…等等,阿德也不忍心就這樣把茜茜送回宿舍,於是,兩個人約會的時間就這樣越拉越長,終於有一天拖過了茜茜宿舍的門禁時間,阿德只好把她帶回了自己的住處。在兩情相悅、耳鬢廝磨之下,接下來發生的事,似乎是自自然然、順理成章的......。
就在這個時候,阿德想起隔壁吳大哥曾經交了一個小女朋友,後來被對方家長提告「妨害性自主」的事情,於是問了懷裡的茜茜,才知道原來她也還未滿16歲,阿德嚇得跳了起來,心想:還好及時發現,不然後果就不堪設想了。茜茜聽阿德說完吳大哥的故事,滿臉委屈埋怨地看了阿德一眼,說:「如果是我自己喜歡也不行嗎?」
雖然身體是自己的,但除了每個人都有保護善待自己身體的義務,國家政府也基於國家親權主義,制定了明確的法律來保護未成年人。這是因為未成年青少年的思想與人格都尚未成熟定型,所以有可能在思慮不周,或被誤導與引誘的狀況下發生性行為,這樣的性行為對青少年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需要保護。而這樣的法令規定,也是一種保護青少年身體自主權的方式。
根據民國88年4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中,為了保障兒童及青少年,特別規定:凡是和未滿16歲的青少年發生性關係,不論對方是否出於自願,都屬於犯法的行為,對方或其法定監護人可以依法提告。在過去的習慣中,認為發生性行為,都是男方的錯,通常視男方為「加害人」,女方為「受害人」,但從身體自主權的角度來看,男生也有可能成為被侵犯的對象,因此,修正後的刑法是以「年齡」而非「性別」為保護的基礎,無論是男性或女性,都受到法律同樣的約束和保護,皆可成為性犯罪的加害人及被害人。
在兩情相悅的前提下,可能出現下面幾種狀況:
1.兩人都未滿16歲:依照法律,兩個人都未成年,都同屬加害人與被害人,依法都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並且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是屬少年保護事件,由少年法庭處理(所謂兩小無猜條款)。
2.一人滿16歲,未滿18歲,另一人未滿16歲:因被害人未滿16歲,加害人之行為構成犯罪,但因加害人為18歲以下(含18歲),可依法減輕或免除其刑,並且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是屬少年保護事件,由少年法庭處理。
3.一人滿19歲,另一人未滿16歲:因被害人未滿16歲,加害人之行為構成犯罪,且加害人已超過18歲,故需負完全法律責任。
4.兩人均為16歲以上:兩人的行為皆不構成犯罪(但若涉及援交或性交易者,則仍屬犯罪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
王如玄(2003)。青少年偷嚐禁果之法律責任─兩小無猜條款。杏陵天地,12(3),18-21。
作者:翁一婷臨床心理師 2012/03/09、馮嘉玉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