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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菸品予未成年 最高罰5萬 (民眾日報)

發佈日期: 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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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範文華嘉義報導】

嘉義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治製法第13條「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開罰18件,發現高達94%(17件)的未成年菸品取得來源為販賣業。衛生局於暑假期間,每日均派人至轄內超商、檳榔攤、雜貨店等菸品販賣場所進行禁止販售菸品予未滿18歲青少年之宣導,如有穿著學生制服或青少年來店購買菸品、酒及檳榔,務必確認購買者年齡,落實販菸三部曲:問年齡、出示證明、未滿18歲拒賣菸,勿存僥倖心態,以免挨罰,害人又害己。

現在正值暑假期間,衛生局配合嘉義維護公共安全聯合稽查,加強巡查青少年是否有在電子遊戲場、視聽歌唱業、網咖等吸菸情形及菸品來源,同時也以「喬裝測試」的方式,提醒販賣業者,勿將菸品販賣給未成年的青少年。國健署106年委託消基會以「喬裝測試」方式,瞭解全國22縣市660家菸品販賣場所違規賣菸予未滿18歲青少年之情形,全國總合格率為68.2﹪,嘉義市共抽測30家,合格率為76.7﹪,雖然本市合格率高於全國平值,但仍有進步空間。

張耀懋局長特別提醒市民,依菸害防製法第1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任何人」包括販賣菸品場所、家人、親友、同儕;「供應」不僅指販賣,許多吸菸者習慣遞菸給同好、青少年同儕之間互相遞菸及家人提供,都屬違法行為,違者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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