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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煙也算菸 澳洲禁了 台灣呢?

發佈日期: 2018-05-29


程立民/台灣法學交流研究協會編輯出版委員會副主委

日前澳洲新南威爾斯州議會通過「2018年無菸環境修正案」,正式將電子煙也列入禁菸範疇,並從今年7月開始,將禁止人們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使用電子煙,違者將被處以罰款,該州當局更在近期提案「將法定吸菸年齡提高到21歲」。面對澳國積極推動對於國民的健康保護措施,我國是否也應有類似的立法或政策呢?

其實是有的,行政院院會已於去(106)年12月21日通過的《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已明定未來對於電子煙之管理政策。以其中修正條文第2條為例,已能增訂電子煙定義,並酌修吸菸、菸品容器、菸品廣告及菸品贊助定義,能符合美國食品藥物管理署同樣在2016年修正《聯邦食品藥物及化妝品法》的立法例意旨;修正條文第13條更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電子煙予未滿十八歲者,較南韓(19歲)及我國友邦宏都拉斯(21歲)為低,對於抑制校園電子煙氾濫問題,應屬適舉。

但可惜的是,《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仍躺在立法院堆積如山的法案當中,不知何年何月才能列入優先法案。面對國人(特別是校園內未成年學生)已經漸現使用電子煙的潮流下,衛生福利部容應推動該立法程序之完成,以有效保護國民健康。

筆者在三月底甫出刊之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ealth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SSCI)期刊中,亦為文呼籲政府應妥予重視,勿讓民眾受到業者不實廣告影響,甚至誤以為係戒菸良品。方向正確的管制政策需要立法的支持,也籲請立委諸公能積極促成本法案三讀通過,裨益國民健康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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