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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修法電子煙、加味菸納規範 販毒給孕婦加重其刑1/2(中時即時)

發佈日期: 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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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十年未修,多處不符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規範,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案,「電子煙」也入法,增訂「禁止電子煙製造、輸入、販賣、廣告與禁菸場所內吸食」,也禁止花香、果香等「加味菸」;政院並修正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販賣毒品給未成年人、懷胎婦女或有混合毒品之行為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為保護國民健康,並呼應世界衛生組織提出2025年減少30%吸菸率目標,政院也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法,希望符合國際規範,這次修法新增「電子煙」定義,「指能釋放煙霧,供人以類似吸食菸品之方式使用之電子裝置」,修法同時也規定,「禁止電子煙製造、輸入、販賣、廣告與禁菸場所內吸食」。

這次修法也禁止「加味菸」,避免因為花果香或巧克力等香味使青少年上癮。 修法同時也擴大警示圖文至85%;擴大室內公共禁菸場所;禁止菸商以具名公益贊助方式,提升企業形象或改變兒少對菸草危害的認知;對於勸阻吸菸或拒絕供應菸品,遭受侵害者,予以法律與醫療扶助;加重菸品業者違法菸品廣告或促銷的罰則,5年內違法3次處分「確定」,併處廢止許可執照1年至3年處分;另外,修法也授權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製造、輸入、販賣、展示或廣告足以使人產生模仿菸品使用之物品。

政院同時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販賣毒品給未成年人、懷胎婦女或有混合毒品之行為加重處罰二分之一;此外,參考洗錢防制法規定,引進擴大沒收制度,以徹底剝奪犯罪行為人不法利得,未來雖無法證明與該次販賣毒品有關,但可能來自其他不明違法行為之不法所得,亦可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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