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菸害呼吸困難 法官判菸味禁飄上樓並賠2.5萬
發佈日期: 2016-01-08
新北市一棟大廈5樓陳姓女住戶受不了樓下洪姓鄰居父子愛抽菸,二手菸一直飄到她家,害她咳嗽、打噴嚏,於是提告要求洪家父子不能讓二手菸飄到她家,還要賠她5萬元精神慰撫金,洪家父子則稱,大廈內抽菸者不僅他父子2人,陳女不能把窗外飄進陳家的菸味,都算在父子頭上,但新北地院查出,陳女曾多次跟管委會反應,甚至報警處理,還為此買了兩台空氣清淨機,因此判洪家父子不能將屋內菸味飄入陳家,還須賠償陳女購買2台空氣清淨機費用14900元,以及1萬元精神慰撫金,等於須賠24900元。
30多歲的陳女提告指出,60多歲的洪父30多歲的兒子,2013年12月搬進她家樓下後,常在家中廁所、後陽台、室內及電梯內抽菸,導致尼古丁、一氧化碳及焦油等有害物質,常不定時經由廁所公共管道、樓地板往上入侵,害她飽受二手菸危害。
陳女指出,她曾多次透過管委會協調,但均不見洪家父子改善、收斂,才會在2013年12月底、2014年大年初二兩次報警處理,她指稱由於二手菸已造成她咳嗽、打噴嚏,數次呼吸困難、神經系統及心臟?環等不適﹐她還為此購買空氣清淨機來過濾菸味。
陳女強調,洪家父子的二手菸害,已逾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範圍,侵害身體、健康及居住安寧的人格權,而當「居住環境品質及健康權」,和洪家父子「抽菸自由」的利益相衝突,應是前者權利優於後者,更何況一些菸害研究,證明二手菸有致癌物,她因此要求新北地院判決洪家不能將家中菸味飄散至5樓,並須賠她5萬元精神慰撫金。
但洪家父子強調,社區抽菸人數不下1、20人,不能將自陳家窗外飄入的菸味,均聯想是父子兩人所為,並指陳女誇大其辭,且房東已在兩間浴室的通風管,加設封住阻隔空氣的通路設備,應已無菸味飄散至陳女屋內的情形。
法官經向該大廈管委會查詢,發現陳女自2014年3月起,共4次跟管委會反應菸味問題,甚至報警,其中1次還是凌晨,另根據新莊分局紀錄,警方曾3次派員前來協助,去年6月1日起,陳女也由於二手菸味飄散至住處,多次拍攝空氣清淨機運作情形,空氣品質燈號是亮黃燈或紅燈,可見洪家的二手菸害,確已嚴重影響陳女的生活安寧,逾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範圍。
法官也認為,當「人民長期的居住環境品質及健康權」,和「人民住處抽菸的自由」相衝突時,應已前者為重,又根據衛福部資料,可知二手菸害確會影響健康,判決洪家不得將菸味飄散侵入陳家,須賠償陳女購買兩台空氣清淨機花費,共14900元,以及精神慰撫金1萬元;全案尚可上訴。不過洪家在訴訟過程中已表明,與房東租約到去年底到期,到期後將不再續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