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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菸擾鄰 老菸槍判賠近2.5萬 ( 中時電子報 )

發佈日期: 2016-01-08


陳姓女子住在新北市泰山某大樓5樓,無法忍受樓下洪姓父子二手菸,連深夜熟睡也被濃濃菸味嗆醒,憤而提告,洪姓父子主張抽菸權;新北地院則認定以人民居住環境品質及健康為重,判洪姓父子不得散播二手菸,並賠償其2萬4900元。
房東3年前出租給洪姓父子後,父子在廁所、後陽台、室內及電梯內抽菸,尼古丁、焦油、一氧化碳等有害物質,便透過地板往上入侵,讓陳女不堪其擾,便自費購買2台空氣清淨機,多次透過管委會協調未果,甚至二度報警處理。
洪姓父子吞雲吐霧,讓陳女家中充斥濃濃菸味,陳女憤而提告,審理時,陳女指出,洪姓父子二手菸造成其咳嗽、呼吸困難、神經心臟循環不適,深夜也被濃濃菸味嗆醒,事後造成其胸悶、心悸後遺症,二手菸逾越正常人生活容忍範圍。
陳女也提出衛福部、歐盟等相關菸害研究以證明二手菸致癌,她也強調,洪姓父子二手菸損害居家生活安寧、身體健康,若「抽菸自由」與「居住環境品質及身體健康權」互相牴觸,應以後者為優先,並求償5萬元精神慰撫金。
洪姓父子為捍衛抽菸權則主張「有權在私人房屋內抽菸」,並強調,社區內抽菸人數逾20人,才入住1年多,陳女將二手菸害賴在其頭上,為免有些誇大,加上房東已隔絕連通陳女樓上的浴室通風管,應無菸味飄散。
法官依據警方報案紀錄、管委會協調紀錄認為,洪姓父子抽菸頻率密集,加上陳女的空氣清淨機運作燈號多為「空品不佳」紅黃燈,足證二手菸害超過其容忍範圍,若「居住環境品質及健康權」及「抽菸自由」利益相衝突,以前者為重。
法院最後判定洪姓父子不得散播二手菸至陳女家,並賠償陳女的空氣清淨機費用1萬4900元及精神慰撫金1萬元,可上訴。此外,私人住戶間不得散播二手菸非首起判例, 2012年台北地院也判定9樓吸菸住戶判8樓住戶1萬5000元。
環保署雖公告室內空品場所,如醫院、大專院校、運輸工具等,不符品質者,最高可依室內空品管理法對管理人開罰50萬元,私人住戶非公告場所;新北市環保局則說,私人住戶二手菸害問題,並不能調查其空品,可循民法侵權行為求償。
衛福部則指出,也可依《菸害防制法》指定禁菸場所,未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開罰,最高可罰1萬5000元罰鍰,癮君子點菸前可得再三考慮;台灣吸菸者權促進會則說,吸菸不能妨害別人,但過度禁止即是殘害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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