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駕駛吸菸 影響安全要罰( 新生報 )
發佈日期: 2014-11-20
立法院昨(十二)日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修正條文,增訂汽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台幣六百元罰鍰。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下午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計有二十個提案版本。即使,交通部已經表明有關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吸菸,在第七屆審查時,就認定在執法上有窒礙難行之處。
交通部路政司長林繼國回應,照理吸菸議題應由菸害防制法來做規範。這一個說法獲得立委陳雪生的呼應。但葉宜津說,她知道「抽菸的人都反對這一條,不抽菸的人都贊成這一條」。公路總局監理組長林福山也說,依法亂丟菸蒂應該屬於廢棄物清理法的範疇,並非警察執法權責,亦即將來警察要取締會有困難。
警政署交通組組長方仰寧表示,如果吸菸要被處罰,機車族會比較多,他擔心將來警方要執法會有困難,建議是不是增訂照相舉發的規定。
丁守中說,希望交部能夠體現社會進步,像是歐美、日本,目前很多人行步道都已經禁菸。只是,陳雪生表示,丁守中的立意很好,但這是國情問題。他擔心一旦規定駕駛不能抽菸,在鄉下會出現反彈。
此時,葉宜津提議,是不是將丁守中的條文稍做文字修正,在陳建宇提出修正條文之後,方仰寧又建議,是不是在第七條之二加入「逕行舉發」的修正文字,但陳建宇與葉宜津持保留態度。
而法務部官員也主張,既然確定要修法,就應將汽車駕駛抽菸部分一併納入考量,因為其實大家很常見到汽車駕駛人伸手車外點菸,且在邱志偉提案的版本當中本來就納入汽車駕駛抽菸部分。最後在大家沒有再表示異議的情況下,通過交通部所研擬的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