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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菸有效期限 五月起不得逾18個月( 自由時報 )

發佈日期: 2014-03-25


財政部國庫署昨天表示,自今年五月一日起,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依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應於香菸標示有效日期或產製日期及有效期限,最長不得逾十八個月。
違反規定者,按查獲次數每次可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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