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貨物參展後 依限期辦理銷案( 經濟日報 )
發佈日期: 2013-11-15
台中市李小姐問:該公司一批酒製品因參展申請免稅,事後是否仍須向國稅局辦理手續?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答覆:因外銷及參加展覽而先予免稅出廠之菸酒及貨物,其產製廠商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相關文件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銷案,以免遭補徵菸酒稅及貨物稅。國內產製之菸酒及貨物,於出廠時應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貨物稅,而外銷菸酒及貨物則可申報免徵,另參加展覽之菸酒及貨物,可事先申請及申報免徵,惟該等外銷及參展之免稅(報)菸酒及貨物,事後均應按規定期限依法檢具相關文件辦理銷案,逾期應予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