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菸捐改革芻議(立報)
發佈日期: 2013-03-06
衛生署官員經常將兩種說法掛在嘴邊:「開徵菸捐是為了以價制量,降低吸菸率」,以及「吸菸者造成個人及社會健康成本增加,所以開徵菸捐以補貼健保」,以此作為開徵和調漲菸捐的理由,但是這兩套論述的邏輯其實互相矛盾:若根據前者,菸捐調漲後吸菸率降低、二手菸情況改善,可以作為繼續調漲的理由;若根據後者,既然吸菸率已降低、二手菸情況已改善,則不應繼續調漲菸捐。
前者乃否定吸菸的正當性,所以即使因吸菸而增加的健康成本降低,仍主張繼續調漲菸捐,以進一步降低吸菸率;後者比較尊重吸菸為合法的嗜好,在充份告知個人及社會的健康風險後,如果選擇吸菸,則課予菸捐,讓吸菸者負擔因吸菸而增加的健康成本。
由我國《菸害防制法》內對於菸捐的「計徵方式」及「法定用途」來看,皆是比較符合後者邏輯。目前我國菸捐的計徵採用從「量」的方式,以菸品的消費量多寡(支或公斤)為計徵的基礎。「以量計徵」表示菸品消費者除了應負擔製造菸品的成本之外,尚需負擔因此造成的個人及社會健康成本,而吸菸對健康的傷害也是以「量」計算,所以政府藉由課菸捐來校正或控制此行為。換言之,無論購買高價菸或低價菸,只要吸菸的量越多,負擔的菸捐就越多。
相對的,若是從「價」計徵,依菸價課徵固定比率的菸捐,則比較符合「以價制量」的邏輯。因為購買高價菸與低價菸的消費者對20元(現行菸捐)的感受不同,並且20元佔總菸價的比率也不同,若要「以價制量」則應該改為從價計徵,才會對消費不同價位菸品的消費者,產生同樣的抑制效果,且才符合稅賦公平原則。
再以「法定用途」來看,現行菸捐有7成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即補貼健保),這同樣符合「吸菸者造成個人及社會健康成本增加,所以開徵菸捐以補貼健保」的邏輯,而非「以價制量」。若依「以價制量」邏輯,則菸捐應大部分用於菸害防制等預防性工作,有效降低吸菸率,而非亡羊補牢的補貼健保,由吸菸者負擔較多的全民健康成本。
最後,我國前有「菸酒公賣」,現有國營菸酒公司,若否定吸菸的正當性,不尊重吸菸為個人可以選擇的合法嗜好,又該如何自圓其說?因此,現行法定菸捐計徵與用途,皆非「以價制量」的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