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自攜菸酒新規 元旦起生效( 經濟日報 )
發佈日期: 2013-01-03
財政部國庫署今(27)日表示,根據菸酒管理法第46條修正條文,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將依超過數量處罰鍰並沒入,將從明(102)年1月1日實施。
國庫署指出,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菸酒的免稅數量為酒類1公升、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菸絲1磅。最高上限為限酒4公升,捲菸4條(800支)、雪茄100支或菸絲4磅以內,並應主動向海關申報完稅放行。
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罰鍰計算基準分別為捲菸每條處5百元罰鍰、菸絲每磅處3千元罰鍰、雪茄每25支處4千元罰鍰、酒每公升處2千元罰鍰,並由海關沒入超量菸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