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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製造業者許可費 31日前截止繳納( 經濟日報 )

發佈日期: 201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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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依「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菸酒製造業者第2年起許可年費,應於上一年的12月31日前繳納,如果逾期未繳納者,將依規費法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金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徵收15%滯納金外,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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