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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新警示 美4大菸廠告FDA(中央社)

發佈日期: 2011-08-19




拒新警示 美4大菸廠告FDA


路透紐約16日電
美國4大香菸公司今天對美國食品暨藥物管理局(FDA)提告,以不合乎憲法為由,尋求撤銷菸盒新圖示標誌及廣告規定。新圖示及廣告目的是警告消費者吸菸風險,誘使戒菸。
 
這起訴訟由雷諾美國公司(Reynolds AmericanInc)旗下的R.J.雷諾菸草(R.J. Reynolds)、羅瑞拉德香菸公司(Lorillard Inc)、里吉特集團(LIggettGroup LLC)及母公司為英國帝國菸草(ImperialTobacco Group Plc)的Commonwealth Brands共同提出,他們表示,最晚明年9月22日起,菸草公司被迫代表政府「加入宣導禁菸」。
 
依據這4家公司今天在華府聯邦地方法院提出的訴狀,FDA這項規定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中所保障的言論自由。
 
不過FDA發言人拒絕評論,引述FDA不討論未決訴訟的政策。
 
2009年通過的家庭菸害防制及菸草管理法 (Family Smoking Prevention and Tobacco ControlAct)規定,菸盒包裝前後兩面的上半需有彩色警示;警示也須占平面廣告上方的20%。
 
預料出現在菸盒的警示圖案包括死屍、不健康的肺部和爛牙,這是美國25年來首次改變菸害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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