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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健康捐9月起納營業稅基(聯合晚報)

發佈日期: 2011-08-18




菸品健康捐9月起納營業稅基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100年1月26日經總統令公告修正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修正案,除第16條及第20條條文尚未正式施行外,其餘各修正條文業於100年4月1日正式施行。至第16條及第20條修正條文,業經行政院依同法第60條規定,核定自100年9月1日起施行。
 
該局表示,營業稅法修正前,「菸品健康福利捐」依法非屬營業稅稅基,是以營業人銷售菸品開立統一發票時,係將「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於發票備註欄載明,並未將「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列入銷售額內計算課徵營業稅。惟依本次營業稅法修正第16條規定,「菸品健康福利捐」依法應納入營業稅稅基,所以自100年9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菸品時,不可再減除「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應直接以菸品定價計算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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