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0年9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菸品,其定價應內含菸品健康福利捐(中央社)
發佈日期: 2011-08-05
自100年9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菸品,其定價應內含菸品健康福利捐 依100年1月26日總統令公布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銷售之貨物如係應徵菸酒稅或健康捐之貨物,依規定其銷售額應加計菸酒稅或健康捐金額在內;同法第20條規定,進口貨物如係應徵菸酒稅或健康捐之貨物,應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菸酒稅額及健康捐金額後計算營業稅額,其施行日期並經行政院函頒自100年9月1日起施行。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