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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根菸 扣一萬…判資方還錢來( 聯合報 )

發佈日期: 2013-11-15


新北市一家機械工廠林姓工人,在非吸菸區抽菸遭廠方預扣年終獎金一萬元,他認為依規定罰款五百元,他卻被扣一萬元,提告要求還錢。新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依法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判林勝訴,廠方須還林一萬元。
林姓工人主張,他去年九月十二日在新北市樹林區的工廠後門吸菸,並未造成災害,卻遭廠方以違規在非吸菸區內吸菸處罰一萬元,並公告周知說他嚴重違規,從他的年終獎金中扣除一萬元以示懲處。
林說,今年初領年終獎金發現果然被扣了一萬元;他認為廠方原本的規定是違規在非吸菸區吸菸罰五百元,逮到他違規吸菸卻直接「加碼」罰一萬元,很不合理;他氣得辭掉工作並提告。
廠方答辯,林違規在禁止吸菸的鐵屑區吸菸,未熄滅餘燼的菸蒂丟進鐵桶引燃桶裡雜物,嚴重違反規定;依勞基法規定,事業單位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的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
法官認為,勞基法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林即使違反廠方規定,廠方也須給付全額工資後才處罰或求償,不得預扣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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