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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盒警示面積低於35% 菸商被罰50萬( 中時電子報 )

發佈日期: 2014-09-02


菸草公司柯姓負責人5年前進口一批「波浪香菸」,被檢舉外盒的警示圖文面積小於菸盒外表面積35%,實測結果為34.09%,被裁罰50萬元罰鍰。柯男認為誤差不到1%,消費者根本辨識不出來,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審後,仍判柯男敗訴。
柯男在民國98年12月間進口200箱「波浪香菸」,香菸的有效期限至100年5月,但101年8月有民眾向高雄市衛生局檢舉,移請苗栗縣政府查處,經測量發現,菸盒上的警示圖文面積佔菸盒最大外表面積34.09%,與菸害防治法規定不得小於35%的規定不符。
苗栗縣政府對菸草公司開出50萬元罰鍰,柯男不服,陸續提出訴願、行政訴訟,指出菸品為外國菸廠印製,雖未達法定35%的標準,但誤差不到1%,屬合理誤差範圍,一般消費者無法分辨出來,已達到「明顯標示」效果,且菸品已無繼續進口,要求撤銷罰鍰。
全案經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法定菸盒警示圖文不得小於35%已屬最低範圍標準,無所謂合理誤差;菸害防治法規定違法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苗栗縣府考量市面上已無該菸品,已依法減輕罰鍰為50萬元,審結駁回柯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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