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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規菸酒 不具名沒獎金( 經濟日報 )

發佈日期: 2014-05-29


財政部修正「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即日起檢舉違規菸酒,採用不具名或化名檢舉,不能領取檢舉獎金,且通知檢舉人後一個月內未出現領取獎金,獎金將先退回國庫。
財政部國庫署表示,修法主因在於過去許多檢舉案件多是匿名或化名檢舉,導致在發檢舉獎金時經常找不到人,使得獎金長期滯留在地方機關專戶帳上,產生帳戶管理困擾,因此做出修正。
依據新規定,若以匿名或化名檢舉,不能再領取檢舉獎金,解決獎金滯留無法發出的問題,同時,修正通知領取獎金期限,受理檢舉機關必須在獲知中央已核發出獎金次日的一個月內,通知檢舉人來領取獎金。
若無法通知到檢舉人或對方放棄領取,過了一個月的通知期限,就先繳還回國庫,五年內若重新找到檢舉人,再從中央重新核發獎金。
另外,也增訂將送達通知給檢舉人來領獎金時,要做送達證書的規定,以符合程序規定;分配給查緝機關的獎金,也明確的指明是以實際有參與查緝的專員為限,並按實際貢獻度分配,但分配首長的比率不可逾2.5%。
也就是說,未來檢舉人只要是匿名或不具名就不能領檢舉獎金,同時,地方警察局、海巡署等受理檢舉機關,必須要在一個月內通知檢舉人來領取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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