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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菸保存期明定 最長18個月( 中廣新聞網 )

發佈日期: 2013-11-14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規範自103年5月1號起,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依菸酒管理法第32條規定,於每包紙菸的小包裝上都應清楚標示產製或有限日期,並明確規定有效日期最長不得超過18個月。(黃悅嬌報導)
財政部國庫署副署長蕭家旗表示,菸酒管理法要求菸品須標示保存期限,但對保存期限多長並未有一致性規定,有些業者標示的保存期限可能有24個月,甚至更長,考量台灣氣候較為潮溼,菸品容易受潮變質,經與相關業者會商,於本次解釋令中明確規定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個月。『我們也跟菸品製造及販售業者請教,菸的保存期限,因為久了會受潮發霉對人體不好,一般最保險是18個月。』
本項解釋令也規範,製造或進口菸品的業者在直接接觸紙菸的容器上應標示有限日期或產製品,應清楚易讀利於辨視;過去以鋼印打印不易清楚辨視,因此現在要求須以墨色加強效果。新規範將於明年五月一號生效,國產或進口菸品一體適用,不溯既往。明年五月一號起,如果在市面上查獲解釋令發布後出廠、進口或販售的紙菸未依新規定標示,將依法按查獲次數每次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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