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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捐徵收與使用的兩套邏輯(今日報導)

發佈日期: 201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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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菸捐、菸稅調整的議題,因為行政院通過《菸酒稅法》第7條修正草案,以及《菸害防制法》部份條文的修正草案,再度成為輿論焦點。行政院長江宜樺和衛生署國健局官員都表示,「開徵菸捐是為了以價制量,降低吸菸率」;但同時又認為「吸菸者造成個人及社會健康成本增加,所以菸捐應用來補貼健保」,也就是強調「使用者付費」。這兩句話其實完全是不同的兩套邏輯,而且是互相矛盾的兩套邏輯。
若依據「以價制量」作為徵收菸捐的理由,那麼菸捐調漲後,如果吸菸率因此降低、二手菸的情況也改善了,則應該繼續調漲;若依據「使用者付費」作為徵收菸捐的理由,那麼當吸菸率已降低、二手菸的情況已改善,則應該調降,或至少不應該繼續調漲菸捐。
前者乃否定吸菸的正當性,所以即使因吸菸而增加的健康成本降低,仍主張繼續調漲菸捐,以進一步降低吸菸率;後者則是尊重吸菸為合法的嗜好,在充份告知個人及社會的健康風險後,如果選擇吸菸,則課予菸捐,讓吸菸者負擔因吸菸而增加的健康成本。
由現行《菸害防制法》內對於菸捐的「計徵方式」及「法定用途」來看,皆是比較符合「使用者付費」的邏輯。目前我國菸捐的計徵採用從「量」的方式,以菸品的消費量多寡(支或公斤)為計徵的基礎。「以量計徵」表示菸品消費者除了應負擔製造菸品的成本之外,尚需負擔因此造成的個人及社會健康成本,而吸菸對健康的傷害也是以「量」計算,所以政府藉由課菸捐來校正或控制此行為。換言之,無論購買高價菸或低價菸,只要吸菸的量越多,負擔的菸捐就越多。
相對的,若是從「價」計徵,依菸價課徵固定比率的菸捐,則比較符合「以價制量」的邏輯。因為購買高價菸與低價菸的消費者對20元(現行菸捐)的感受不同,並且20元佔總菸價的比率也不同,若要「以價制量」則應該改為從價計徵,才會對消費不同價位菸品的消費者,產生同樣的抑制效果,而且也才符合稅賦公平原則。
再以「法定用途」來看,現行菸捐有7成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即補貼健保),這是「使用者付費」的邏輯,認為吸菸者造成個人及社會健康成本增加,所以對其徵收菸捐以補貼健保,而非「以價制量」。若依「以價制量」的邏輯,則菸捐應該大部分用於菸害防制等預防性工作,以有效降低吸菸率,而非亡羊補牢的補貼健保,由吸菸者負擔較多的全民健康成本。
簡言之,用「以價制量」為理由徵得的菸捐,不應該用來補貼健保;若要以菸捐補貼健保,那就應該是「使用者付費」的邏輯,當吸菸率降低,應該要調降菸捐,而不能以此作為調漲菸捐的理由。
最後,台灣之前有「菸酒公賣局」,現在有國營菸酒公司,若要否定吸菸的正當性,不尊重吸菸是個人可以選擇的合法嗜好,又該如何自圓其說?也因此,台灣現行法定菸捐的計徵方式與用途,皆非「以價制量」的設計,唯有行政官員仍堅持以此繼續調漲菸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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