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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者,務請向海關申報,以免觸法 (中央社)

發佈日期: 2013-01-22


自102年1月1日起,入境旅客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將由海關依超過數量處罰鍰並沒入該超量菸酒,務請民眾依規定辦理,以免觸法。
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規定,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菸酒免稅數量酒為1公升,菸為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攜帶菸酒超逾上述免稅數量入境,限酒4公升,捲菸4條(800支)、雪茄100支或菸絲4磅以內,並應主動向海關申報完稅放行,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將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規定處罰鍰並沒入該超量菸酒,罰鍰計算基準分別為:(一)捲菸每條處新臺幣5百元罰鍰。(二)菸絲每磅處3千元罰鍰。(三)雪茄每25支處4千元罰鍰。(四)酒每公升處2千元罰鍰。
財政部再次籲請民眾注意入境攜帶菸酒的相關規定,以免權益受損。如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02-25505500轉2944分機或02-23228000轉8355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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