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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攜帶超量菸酒改罰金( 中央廣播電台 )

發佈日期: 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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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臨時會今天(26日)三讀通過「菸酒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入境中華民國的旅客隨身攜帶的菸酒,如果超過免稅數量,將豁免刑責,以行政罰代替刑罰。
國人赴海外旅遊歸國時習慣購買免稅菸酒,現行規定,從國外攜帶菸品1條(200支)、雪茄25支、菸絲1磅、1公升酒類都可免稅;若超過可攜帶上限,將全數沒收並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處以新台幣20萬元到200百萬元罰款。

為了不擾民,並降低司法資源的浪費,立法院臨時會26日三讀通過「菸酒管理法第46條修正案」,未來民眾入境攜帶超量菸酒可豁免刑責,以行政罰代替。提案的國民黨立委盧秀燕說:『(原音)這10年以來,我們的海關幾乎沒有辦法執行這樣的法律,老實講這樣也很傷感情,以致於徒法不足以行,所以我們這次修法把這個法律做更合理的安排。超帶菸酒一點點數量,就改用行政罰,用罰金方式替代,頂多讓民眾覺得貪小便宜,覺得划不來而已。』
盧秀燕也表示,這次修法將違規情況分級,如果是惡性走私、逃避繳稅者,仍維持移送法辦並加重刑罰;如果屬於隨身攜帶超量者,就直接採罰金的方式。

修正後的條文規定,超過免稅數量的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25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而產製私菸、私酒者,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時現值超過100萬元者,處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以1000萬元為限,而輸入私菸、私酒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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