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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民?入境帶逾5條菸 將法辦(自由時報)

發佈日期: 201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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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姚介修、鄭琪芳/綜合報導〕旅客要注意了,未來入境台灣如攜帶香菸超過五條,不再只是沒收了事,還將吃上官司,負刑責!昨天就有兩名旅客超量帶菸,被海關官員留置,製作筆錄,準備移送。

二月底迄今 近10旅客遭留置

昨日有兩名由香港回台旅客,在入境時被海關攔下,一人在出境時買了五十九條香菸存放,於昨日取件入境;另一名旅客則是自行攜帶三十條菸入境,海關當場沒入超過部分,並對旅客製作筆錄。

關稅總局今年二月底通令海關加強執法,至昨天為止,已有近十名超量帶菸的旅客遭官員留置,製作筆錄,以備移送。

海關官員過去依據「關稅海關緝私法令」規定,每名旅客入境時至多可攜帶五條捲菸,每名旅客可免稅者為一條(二百支),另四條需報稅才能攜入境,超過五條者,超過部分則沒收。

過去只沒收 海關執法涉瀆職

但是財政部卻認為海關這種做法有瀆職之嫌,因為菸酒管理法明文規定,進口供饋贈或自用(含展覽品)之菸酒,捲菸不得超過五條(一千支)、雪茄一百二十五支、菸絲五磅,酒則是五公升。輸入私菸者是要負刑責的,既然法令只允許最多帶五條香菸,超過部分就是私菸,私菸不能只沒收了事,攜帶者也要負起刑責。過去海關只沒收沒移送,做法並不盡妥當。

財政部已於今年二月二十三日行文關稅總局,說明相關法令精神。旅客違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要求對於違反緝私令者,需視個案移送司法機關;財政部公文也重申民國九十五年法務部發函財政部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公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之義務」,意即不按規定舉發,將有瀆職之嫌。

關稅總局申請釋疑 暫不執行

海關關員紛紛抱怨此一措施將激發民怨,因為去年一年台北關稅局就查獲九百一十四件超量攜帶香菸案件,如果每個違規民眾都要移送法辦,實在浪費司法資源。關稅總局昨天因此緊急暫停執行,將進一步與財政部研議疑義。

財政部國庫署長凌忠嫄則表示,財政部是行文回覆關稅總局詢問旅客攜帶超量菸酒未申報案件處理的疑慮,並未要求海關對於旅客攜帶超過五條香菸入境就要移送法辦,而是「個案審酌」,可先存關、退運或沒入,若攜帶數量太大,足供營利使用,再視情況依法移送。

關稅總局官員也表示,財政部確實未明文要求攜帶超過五條香菸入境者就須移送法辦,但考量刑事訴訟法要求公務員「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做告發」,海關官員均擔心未移送就會被追究,因此希望財政部對於「個案」訂出合理數量規定,以免官員動輒得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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