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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家遭受二手菸害,聽說住宅是私人領域所以沒有辦法處理嗎?

發佈日期: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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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家遭受二手菸害,聽說住宅是私人領域所以沒有辦法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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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現行菸害防制法並無將公寓大廈以及其他私人住宅範圍納入禁菸場所;惟法定禁菸場所以外之場所,可以經所有人指定禁止吸菸;另公寓大廈非專有部分如欲禁菸,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經決議訂定規約,並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的同意行之;關於訂定規約之詳細法律問題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主管機關解釋為準;違反規約可報請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之規定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可處3千至1萬5千元罰鍰。
  2. 現行菸害防制法並無將公寓大廈以及其他私人住宅範圍納入禁菸場所;惟法定禁菸場所以外之場所,可以經所有人指定禁止吸菸;另公寓大廈非專有部分如欲禁菸,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經決議訂定規約,並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的同意行之;關於訂定規約之詳細法律問題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主管機關解釋為準;違反規約可報請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之規定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可處3千至1萬5千元罰鍰。
  3. 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18號民事判決,法官肯認「經本院會同兩造至現場履勘,先由被告點菸置於4樓之2房屋之陽台桌上,未久即於4樓之1房屋陽台聞到菸味,且於4樓之1房屋落地窗開啟時,連同屋內客廳亦可聞到菸味,對此勘驗結果被告亦無異議,僅表示其有在住家吸菸之自由。是被告於4樓之2房屋陽台吸菸所生之二手煙,確實有侵入原告居住4樓之1房屋之情事,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禁止被告將二手菸之煙氣、臭氣侵入至原告房屋內,即屬有據。」、「依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9年4月21日中市衛保字第1090038121號函表示:一二手菸已被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歸類為一級致癌物質。二臺灣每年約有3,000名死於二手菸害,每年因二手菸罹病約達15萬至23萬人,平均約2至3分鐘就有1名不吸菸者因他人吸菸而罹患疾病。三二手菸是由主流菸煙和側流菸煙兩者在空氣中混合而成。在燃燒不完全的情形下,二手菸釋放出7,000種以上的化學物質,其中超過250種對人體健康有害,更有93種致癌物質及有害物質。四綜上,二手菸會對身體造成傷害(見本院卷第185、186頁)。是被告吸菸所生之二手菸飄散至原告住家,其中之有害物質確足以影響原告身體健康,侵害原告之健康權,依上開規定,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而判決被告不得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號4樓之2房屋內(含陽台)之菸味飄散侵入至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號4樓之1房屋。且被告應對原告負賠償之責。對於飽受二手菸之苦的住家而言,此一判決實具有重要的指標性,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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