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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醫學雜誌: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19條有未被發掘的有用武器:過失責任(Liability)

發佈日期: 2016-05-18


英國醫學雜誌: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19條有未被發掘的有用武器:過失責任(Liability) (Liability: untapped potential in the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bmj blogs) -Apr 11, 2016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在過去幾年以來獲得一個接著一個前所未見的勝利,下一個目標應該發掘公約第19條的潛在能力,也就是要企業負過失責任。雖然第5.3條(公共衛生政策完全不可受菸草業的影響)和第13條(禁止菸草廣告、促銷和贊助)已經大幅改變菸草公司在各國的行銷方式,第19條對遏制菸草公司營運有更大的能力,更能壓抑吸菸的氾濫。在11月各締約國會議開會之前,各締約國都應該要確認使公約第19條的潛能發揮。但是菸草公司仍持續創造極大的商業利潤,2013年,前六大菸草公司的獲利高達440億美金。這部分的原因是菸商違反國家的法律,且因為菸品對整個社會造成的損失沒有要企業負責任。政府支付數十億美金因為菸害所產生的醫療費用,且有愈來愈多證據顯示菸商的非法行為在持續增加中卻都能設法躲過而不受懲罰,這些非法行為包括菸品走私,到系統性的從事非法賄賂。像大海一樣有無限的可能性過去在美國和加拿大的民事賠償訴訟的成功已經證明了訴訟一途在全球的廣大潛能。第19條提供政府一個管道讓菸商必需為他們非法的行銷手段或是走私負起違法所該負的企業責任,在財務方面,將菸害引起的花費轉移回製造菸害的菸草公司本身是理所當然的,將菸價提高(此舉可減少消費量),提供菸害防制的基金,最後,民事賠償訴訟能夠從法律面促使菸商內部文件得以曝光,讓人們有機會能夠看到菸商的手段,這些內部文件可協助推動建立更有效更新的立法或訴訟官司。另一方面,讓菸草公司承擔刑事責任,困難重重,成果未必樂觀。目前還算是試水溫的階段,但一旦成功發展後的潛能未可限量。對菸商訴訟是在道德及財務上的非做不可可以確定的是,要成功執行菸商負過失責任是非常有挑戰性的。因各締約國家法律不同挑戰也不同,但是在道德及財務上的非做不可卻是很清楚,目前有些南半球的締約國正針對英美菸草公司的賄賂行為呼籲要進一步推動執行公約第19條,而這些國家過去是領導全球談判FCTC公約5.3條及公約第13條的國家。我們應該也必須再次追隨這些締約國前瞻性的領導。在第7次締約國會議(COP7)的時候,各國應發展強而有力的執行規範執行公約第19條,包括發展及修改法律層面的問題,發展民事、刑事層面對菸商的訴訟的最佳可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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