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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煙不得進口 海關加強邊境查緝 ( 中央社 )

發佈日期: 2015-09-17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依藥事法和菸害防制法規定,電子煙不論是否含尼古丁都不能進口;但對於旅客攜帶少量自用電子煙的適法應用,正由衛生福利部研議中。
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資料,超過八成電子煙含有尼古丁,更在電子煙補充液中驗出甲醛和乙醛等有機溶劑或其他化學添加劑,長期使用恐危害人體健康,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
自98年3月起,衛福部將含尼古丁成分的電子煙產品納入藥品管理,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將移送司法機關依違反藥事法第20條或第22條,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關務署表示,未含尼古丁成分的電子煙,則由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委由地方衛生局)查明有否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依照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的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若這些產品違反菸害防制法情事,即責令退運。
關務署指出,今年上半年海關共查獲電子煙等非法進口案件273案,大都是郵包和快遞件,其中含電子煙5458支,菸油補充包3萬422件;目前衛福部正研議旅客攜帶少量自用電子煙的適法應用,關務署將加強相關產品邊境查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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