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締電子煙的販賣 攜手縣市齊心努力 中央地方協力,禁售電子煙
發佈日期: 2022-08-16
針對市面或網路上違法販售電子煙案例層出不窮,常常利用酷炫外型或宣稱對身體減害等行銷話術,並以糖果、香氛等圖片及絢麗名稱吸引青少年購買,家長及學校師長對此感到憂心。政府已推動菸害防制法修法,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或使用包括電子煙在內之類菸品,修法通過前,為遏阻違法,加強查緝,國民健康署鼓勵各縣市政府訂定自治條例管制電子煙產品,至今(111)年7月底已有14縣市陸續訂定自治條例並發布施行,包括: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高雄市、宜蘭縣、桃園市、新竹縣、嘉義縣、新北市、苗栗縣、臺北市、臺南市、彰化縣及南投縣。今(111)年上半年,以地方自治條例執行之電子煙查緝成果,針對販售電子煙、供應電子煙予未滿18歲者、禁菸場所使用電子煙等違法態樣,計裁罰620件,裁罰金額達新臺幣169萬元。
持續稽查電子煙的販售 保護青少年健康
國民健康署已請縣市政府對實體電子煙店面全面加強稽查,另外,有鑑於網路平台也是違法銷售電子煙之重要途徑,國民健康署自110年起,逐月監測網路販售電子煙及其相關配件之資料,轉請各網路平臺業者提供賣家之會員基本資料,再提供給各縣市後續查處。對於賣家以假資料規避查處,亦請網路平臺業者刪除該賣家之電子煙販售資訊,並對該賣家予以警告、停權等處分。目前納入監測之網路平臺,包括:露天拍賣、蝦皮購物、PChome、7-11賣貨便、momo購物網等各大購物網站,以避免民眾因為好奇,而在網路平台購買電子煙。除各縣市自治條例規定外,若查獲之電子煙含尼古丁,涉藥事法第 22 條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輸入所稱之禁藥,最高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明知為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意指居間介紹)、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若電子煙似菸品形狀,依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最高處5萬元罰鍰。國民健康署呼籲「不嘗試、不購買、不推薦電子煙」。
全面禁止電子煙 需要有法源的支持
因網路平台商品上架速度快,且商品眾多容易將電子煙夾帶其中魚目混珠,賣家刊登商品後,隨時變動產品頁面文案之內容,囿於現行法源對於電子煙之管制尚有不足,以致於網路賣家仍有規避法規之情形。案例分享,曾查獲有1個人使用2個帳號,被罰後仍持續違法刊登販賣資訊,或有民眾被查獲時,才發現帳號被人盜用,從事電子煙的販售行為。國民健康署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並留意自身帳號之管理,避免被有心人士利用,從事不法之行為。期盼透過本次修法,全面禁止電子煙在內之類菸品的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或使用,以嚇阻不法業者,冀望各界共同支持政府禁止電子煙,維護國民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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