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毒性物質成分探密
發佈日期: 2021-06-28
傳統菸品,是將調配好的菸草點燃並吸入燃燒後產生之煙霧,至於不含菸草成分的新興產品,國際上通常區分為尼古丁電子傳送組合 (electronic nicotine delivery systems, ENDS) 與非尼古丁電子傳送組合 (electronic non-nicotine delivery systems, ENNDS),此兩種樣式之產品,西方國家俗稱其為e-cigarette,國內通稱其為電子煙 ,使用電子煙則稱為vaping。
電子煙構造主要有三部分:霧化線圈、電池、煙油。其原理係將金屬線圈環繞於已吸附煙油的棉花,透過電流加熱線圈後,將煙油霧化,供使用者吸入。電子煙對人體的危害,除了電池品質不良造成本體裝置爆炸外,美國國家科學研究院於2018年指出,電子煙的霧化線圈,會致使用者相較於紙菸更多的重金屬暴露,特別是鎳。此外,煙油(網路媒體常美其名為電子果汁、E-liquid或E-juice),更是主要的健康危害來源。煙油的主要成分包含丙二醇、丙三醇 (甘油)、人工香精、尼古丁等。早在2013年,德國檢測機構 (Fraunhofer Wilhelm-Klauditz-Institut, WKI) 已發現,電子煙的煙霧中,可測量到多種有機溶劑成分,如:丙酮、甲醛、乙醛、丁酮、異戊二烯等。其它相關科學研究也顯示,霧化後的丙二醇,短期暴露會造成眼睛、喉嚨、呼吸道的刺激;長期暴露在丙二醇煙霧環境中的孩童,可能引起氣喘與呼吸道相關之過敏疾病。
目前已有多項科學研究指出,電子煙為獲取青少年的青睞,刻意採用酷炫設計,推出許多不同風味之煙油。如:巧克力、香草、薄荷、肉桂、葡萄、蘋果、草莓、芒果、棉花糖、以及咖啡等風味,但產生這些風味的成分,多半是以特定之化學物質調配而成,這些物質就算經過美國香味料和萃取物製造者協會 (the Flavor Extracts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FEMA) 認證,但因為該認證之實驗報告資料,是以食入為依據,若經由電子煙吸入,仍缺乏科學實證,存有未知的健康危害風險。
以「丁二酮」事件 (於爆米花中添加丁二酮,以增加奶油香味)為例,該事件源自2008年的ㄧ項職業暴露調查研究,發生於美國一家小型的家庭式爆米花加工廠,有三名無抽菸習慣之員工罹患了「阻塞性細支氣管炎」(bronchiolitis obliterans),結果顯示,其與工作環境所接觸的食品調味劑有關,因此,該疾病又稱為「爆米花肺」 (popcorn lung)。哈佛公衛學院於2016年發表的報告指出,美國市售之電子煙煙油,絕大多數 (76%) 可測得丁二酮 (diacetyl) 、戊二酮 (pentanedione) 與乙醯甲基甲醇 (acetoin)等具有奶油味的化學物質。
電子煙在美國青少年族群相當流行,也產生不少意外事件或健康危害,電子煙相關肺損傷 (e-cigarette, or vaping, product use-associated lung injury, EVALI)就是其例。2019年至2020年間,美國發生68人因使用電子煙導致死亡之事件,經該國疾病管制中心調查發現,在含有四氫大麻酚(THC, tetrahydrocannabinol) 的電子煙,被刻意添加了維生素E醋酸鹽 (vitamin E acetate)作為增溶劑,該物質一般是添加於化妝品中,對皮膚尚無不良作用,但經由電子煙吸入,與肺部細胞直接接觸,則會產生嚴重的肺病變。美國疾病管制中心確認,維生素E醋酸鹽是造成EVALI的主要原因。
含有尼古丁的電子煙,曾在美國發生多起因使用、誤用、濫用導致的嚴重中毒事件,包括孩童誤食電子煙煙油,導致中毒,甚致死亡之案例。依據美國疾病管制中心資料顯示,自2010年9月至2014年2月間,全美各地的毒物中心(Poison Centers, PCs) 共收到215件電子煙導致意外中毒之通報,特別是0-5歲的兒童,誤食電子煙煙油之案件高達68.9%,也發生過一件自行注射液態尼古丁的自殺案例。
美國食品藥物署(FDA)及毒物管控中心協會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Poison Control Centers,AAPCC) 最新之統計數字顯示,2019年通報了史上最高的5,356件電子煙中毒事件 (圖1)。AAPCC表示,與市場上之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的產品相比,電子煙煙油的尼古丁濃度及含量通常更高,若家中兒童接觸電子煙設備或或誤食液態尼古丁,多半會出現嚴重的急性中毒病狀(噁心和嘔吐最為明顯),甚至需要急診就醫。
圖1、美國FDA及毒物管控中心 協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Poison Control Centers,AAPCC) 電子煙與尼古丁中毒通報歷年趨勢 (https://www.aapcc.org/track/ecigarettes-liquid-nicotine)
依據我國現行法令,含尼古丁的電子煙型態之產品,若要供作戒菸輔助之用,適用藥事法之規定,須經藥品查驗登記後,始得製造、輸入或販賣。未經查驗登記取得藥品許可證,而製造、輸入或販賣者,依藥事法第20條之偽藥,或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禁藥查處。目前衛生福利部尚未收到任何廠商申請電子煙型態產品之藥物許可證。至於「不含尼古丁」的電子煙型態產品,依藥事法第69條規定,亦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據此,電子煙只要宣稱具有「幫助戒菸」、「減少菸癮」或「減輕戒斷症狀效果」等效能,都可依法處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緩,並沒入該產品或令其銷毀。此外,製造、輸入或販賣電子煙也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違者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製造、輸入業者),或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販賣業者)罰鍰。
總之,電子煙含有多種已知或未知之毒性物質,也曾造成不少意外或中毒事件,且不具協助戒菸、減少菸癮或降低戒菸症狀之科學實證,奉勸聰明的您,切勿輕易嘗試,以保障自己與他人之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