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律及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對於加熱式菸品的管制辦法
發佈日期: 2019-01-14
Heated tobacco product regulation under US law and the FCTC (Tob Control 2018; Vol 27, Suppl 1, s118-s125)
菸草公司推銷其可充電的加熱式菸品,有電池、充電器、棒型菸草裝置,根據許多國家的菸害防制法,這些菸草裝置逃脫法律的有效監管,因其菸草裝置與菸草分開包裝和販售。
在美國,除非FDA確定此類產品販售不影響民眾健康,否則這些加熱式菸品便不得販售,然而,菲利普莫里斯公司並沒有依美國法律的要求提供足夠的科學證據,來證明這個新的產品比其他菸品,可以有效減少使用者的健康危害,也沒有辦法證明這些減害標示不會誤導吸菸民眾,或是他們的宣傳內容及手法,無論能否真正減害,最終仍能對民眾的健康會帶來好處。
所有加熱式菸品的元件都應與菸草產品受到相同嚴格管制,包括菸品標示的限制、禁止菸品廣告、禁止菸品促銷及贊助、禁止販售菸品給青少年、符合菸價及菸稅政策,並遵守禁菸令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