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公告:前行政院衛生署98年4月17日署授國字第0980700351號公告,自106年4月21日修正之菸酒稅法第7條、第20條及第20條之1 條文施行之日停止適用。
發佈日期: 2017-05-31
主旨:前行政院衛生署98年4月17日署授國字第0980700351號公告,自106年4月21日修正之菸酒稅法第7條、第20條及第20條之1條文施行之日停止適用。
一、前行政院衛生署以旨揭公告規定,自98年6月1日開始,繳交每包菸新臺幣(下同)20元健康福利捐之菸品,菸品進口業者應自行印製可資辨識之標記「N20(3碼)」、「NT20(4碼)」、「NT$20(5碼)」三者擇一之印製於菸品之容器上所載有效期限附近位置,未及印製辨識標記者,應於菸品容器黏貼辨識標記。
二、按財政部106年4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604568620號公告新稅菸品辨識標記之金額,業包括現行菸害防制法第4條規定,每包20元之菸品健康福利捐,旨揭公告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爰自106年4月21日修正之菸酒稅法第7條、第20條及第20條之1條文施行之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