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菸味飄進家 可提民事求償 ( 蘋果日報 )
發佈日期: 2015-12-31
讀者Johnson問:
我們大樓社區的鄰居在他們自家陽台抽菸,菸味都會飄進我家中,搞得我都快抓狂,因我家中有小朋友,擔心他們吸入太多二手菸,有請鄰居盡量不要抽菸,但都無動於衷,打電話給新北市1999 轉環保局,環保局也叫我們自己跟鄰居,或 管委會協調,或走法律途徑。請問,有沒有法令依據讓他們不能在陽台抽菸?
律師呂承翰答:
依照《菸害防制法》,不得吸菸主要場所為,學校、圖書館、美術館、博物館、醫院、大眾運輸工具、車站、電梯或歌劇院等相關室內場所,及3人以上的公作場所,並不包括一般住家,因此,讀者無法依據此法,要求住戶不能在陽台上吸菸。
可先請管委會制止
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排放污染物及惡臭物質,但同條第5項規定,讀者必須先請管委會制止,或舉行俗稱住戶大會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針對住戶吸菸處所訂出相關規範,再按規約處理,若制止不聽,得報請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如主管機關不理,再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
但一般抽菸所產生煙霧,是否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的排放汙染物或是惡臭物質,則有認定歧異的可能,可能得透過法院的裁判來認定。若讀者的確因鄰居吸菸而受身體健康或其他損害,則可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停止侵害行為(在陽台抽菸),或是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