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大馬:TPPA(泛太平洋夥伴協議)與菸害防制--魔鬼藏在細節裡
發佈日期: 2015-11-27
當今大馬:TPPA(泛太平洋夥伴協議)與菸害防制--魔鬼藏在細節裡(TPPA vs tobacco control - 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s)/Malaysia kini
菸害防制重要的一步為簽訂泛太平洋夥伴協議(TPPA)-- 禁止菸商利用投資地主國爭端解決機制(ISDS)挑戰政府的菸害防制措施。
然而,現在TPPA所有的條文已公佈,詳看之後TPPA似乎提供菸商許多途徑去阻撓、妨礙政府實施更嚴格的菸害策略。魔鬼就藏在細節裡,至少有八章內容是如此。
TPPA促進貨物與服務貿易,以及增加投資,包括菸草業。當馬來西亞同意對原始提案妥協,原始提案擬將菸草買賣切割於TPP之外,妥協成以ISDS的例外情形來解決菸害,TPPA在其他章節留下許多漏洞,而增加菸商的力量。
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框架公約FCTC規定,馬來西亞有責任降低吸菸率,嚴格監管菸商。TPPA內容卻剛好相反,問題始於協議中的序言,要求締約方「為改善貿易及投資環境必須建立一個友善可預期的法律以及商業框架」。然而,另一方面FCTC鼓勵政府超越基本面,為拯救生命不惜手段,因此政府不可對菸商的商業訴求奴顏卑膝。
第九章關於投資方面,鼓勵企業實行「企業社會責任」(CSR),根據「國際認可的標準、指引和原則」。此條文若應用在菸草上就太荒唐,因為菸商違反ISO26000企業社會責任指引中所有七項原則。FCTC要求政府禁止菸商從事企業社會責任行為。過去數年,馬來西亞雖然已禁止菸草廣告、贊助及促銷,菸商的企業社會責任活動卻增了四倍。TPPA到菸商手中就有如持有軍火庫,可以公然反對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禁令。
TPPA第18章規定的智慧財產權與FCTC第10條嚴重衝突,FCTC第10條要求必須將菸中的有毒成分以及排放物向大眾披露。在TPPA下可視為違反智慧財產權「損害貿易機密」。
TPPA第21章述說「私人企業在合作及訓練人才提升實力扮演相當重要角色」,認可他們的參與。此章節中所述的私人菸草公司與政府合作會與FCTC中規定政府在菸害防制法的職責中有兩項衝突。政府的菸害防制法是為了落實FCTC規定的責任。
第25章談整合法規,提供廣泛一面倒的「與有關各方合作」的要求,在政府想要加強菸害防制時迫使政府要建立一套正式機制請菸商參與,提供意見。這是與FCTC的規定完全相反,因為FCTC警告政府不要受到菸商不當的干擾菸害防制政策。
更糟的是,政府須執行「法規影響評估」,要再重新證明為何「菸害防制」措施為絕對必要。措辭為饒口的法律術語,政府首先須「評估法規的需要」,然後繼續分析是否有「可行的替代方案」。
雖然FCTC提供國際標準及行動的合理性,但在TPPA的規定下,政府同時必須考慮對產業有利的替代措施。此冗長乏味且負擔沈重步驟的要求只會延遲、打擊,以及阻礙衛生部。衛生部會忙於無止盡提供文件資料去證明菸草確實會致命,在馬來西亞每年有11,000名死於菸害。
第26章談透明度看似用意良善但卻是一把雙刃劍,且掌握在菸商手中,可以打擊菸害防制。TPPA要求任何擬定的法規提案,以提供「有意者」「合理的機會評論」那些草擬的措施。這為菸商開了一扇門去挑戰馬來西亞正在進行的菸害防制策略。
雖然很不幸地馬來西亞政府於TPPA提出將菸害防制切割於TPPA之外提案被顯著沖淡,現在是政府展現有全方位周詳計劃根據FCTC加強菸害防制,這相當重要。更重要的是,政府必須禁止TPPA破壞或倒退嚕過去在公共衛生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