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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賣含尼古丁電子煙 男吃官司( 蘋果電子報 )

發佈日期: 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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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胡姓男子去年10月在新北市永和樂華夜市花1300元買下20組含有尼古丁成分的電子煙及煙油,隔月再到台北市臨江街以電子煙及煙油1組1800元,菸油500元轉售牟利,被警方查獲後,胡男坦承沒有注意到販賣含尼古丁成分的電子菸需要許可證,台北地院今依過失販賣禁藥罪,判胡罰1萬元,並以胡男有悔意,宣告緩刑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根據衛生福利部的函文,添加尼古丁成分產品應列管,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才能製造或輸入,胡男販售的電子煙含有尼古丁,卻未取得藥品許可證,由於胡男坦承沒有注意到販賣含尼古丁成分的電子煙需許可證,並稱目前已在夜市賣衣服,法官審酌胡男無前科,有悔意,因此給胡男緩刑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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