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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7月起菸酒廠逾期未繳稅,得停止出貨 ( 中時電子報 )

發佈日期: 201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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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7月1日起,產製菸酒廠商逾期未繳納應納稅款(含本稅、利息、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累計達一定金額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以停止其菸酒出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辦理產製廠商違反菸酒稅法之停止出廠處分作業要點」經公布後,自7月1日起實施。
北區國稅局轄屬的菸酒產製廠商如未依限報繳菸酒稅,除將依菸酒管理法第18條規定,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日按滯納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外,若其累計應納稅款達100萬元者,並將依菸酒稅法第14條規定停止其菸酒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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