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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騎開車抽菸罰6百( 新生報 )

發佈日期: 2014-12-30


開車時愛抽菸的民眾要當心啦!立法院昨(二十三)日通過修法,增訂汽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台幣六百元罰鍰。
另,也要提醒常常開車上高速公路或是快速道路的駕駛,行駛途中若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足一點六公釐等情事,依據新規,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昨天上午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十餘條條文通過修正。其中修正重點,就屬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修正條文,有關駕駛人抽菸,以及第三十三條增訂第一項第十六、十七款,有關車輪脫落及胎紋深度,等規定最受討論。
由於民國九十八年陳姓義交於路口指揮發生死亡車禍,雖然台北地檢署及地院不起訴、無罪,但卻被上訴高等法院判決有罪,令義交人人自危。在立委蔡正元、劉建國等分別連署提案下,昨天三讀條文第四條增訂第四項,「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違反第二項規定肇事或致人肇事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依法負其刑事責任。但因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有明顯過失而致之者,不在此限。」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有關汽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罰鍰規定,已針對計程車駕駛及大客車駕駛因無法強制管理乘客而訂定除外責任,以免引發駕駛與乘客糾紛。可是現行汽車租賃業也有隨車職業駕駛服務,因此這次修法也修正第三十一條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將汽車出租業者一併納除外責任範圍。
另,昨天三讀條文也修訂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為:「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可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增訂第二項為:「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並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立法院會昨(廿三)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現有十條處罰條例將強化或修正,其中飽受討論的騎車抽菸如何判定是否違法,警政署交通組組長方仰寧表示,警方未來執法將以「點燃香菸」、「旁邊有人車」等原則,只要用路人抽菸導致可能影響行車安全,就會執法開罰。
交通部路政司監理科長趙晉緯表示,未來正式實施後,只要抽菸產生菸灰,就可能因飄入其他用路人眼睛,或以其他方式影響行車安全,就屬違法,未來內政部警政署也會配合執法;方仰寧表示,警方未來執法將以「點燃香菸產生菸灰」、「旁邊有其他人車」等二個大原則,不論行進或停等間,只要可能影響行車安全就會執法開罰,未來也接受民眾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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