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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菸品 須先申執照( 經濟日報 )

發佈日期: 201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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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私菸流向,要採源頭管理。財政部規定,菸品業者申請進儲物流中心或保稅倉庫的進口菸品,自明(2015)年元月1日起,一律須事先申請菸品進口業許可執照;「無照」進儲者,將被視為私菸論處。
這項新措施將擴及申報菸品三角貿易案件,但不包括免稅商店、離島免稅店、國際航線客艙用的航空公司保稅倉庫,以及保稅工廠、科學園區及加工出口區等。
明年起未取具菸品進口業許可執照即輸入菸品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申報三角貿易案件者,將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2項及第8條有關輸入私菸規定論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並沒入查獲私菸。
財政部國庫署為菸品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加強菸品進口源頭管控,防杜走私菸品,明年1月1日起,將自國外輸入菸品單證比對的查核時點,由現行自保稅倉儲進入課稅區階段,提前至外貨進儲保稅倉儲階段。
此一新措施實施後,菸品業者必須事先向財政部申請菸進口業許可執照,並在向海關電腦連線申報時,於進儲菸品的進口報單項次(30)欄內,填報許可執照號碼,以利單證比對作業。
三角貿易案件(G1報單且納稅辦法代碼為「90」或於「其他申報事項」欄註明屬三角貿易及出口報單號碼者),亦將同步實施。
但是,菸品業者申請輸入菸品進儲物流中心或保稅倉庫,應先取具菸進口業許可執照的施行範圍,不包涵免稅商店、離島免稅商店及供國際航線客機客艙用的航空公司所屬保稅倉庫,及保稅工廠、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等其他保稅區。入境旅客部分,仍維持按「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所列菸品限量規定辦理。
現行外貨進儲物流中心,須委由物流中心申報為納稅義務人,並在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填報實際貨主的公司基本資料的做法,因菸品業者將菸品自國外輸入進儲物流中心,不得以物流中心名義向財政部申請菸進口業許可執照,財政部表示,未來仍須以菸商名義申請菸進口業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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