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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標示新規範已正式上路 請相關業者注意配合辦理( 中央社 )

發佈日期: 201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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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菸品相關主管機關包括衛生福利部及財政部國庫署已於先前發布法規解釋令及完成修法,有關菸品標示之新規範已於近期內陸續實施,海關籲請菸品相關業者注意配合正確標示,以免觸法。
關務署指出,依據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自本(103)年5月1日起,菸品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於直接接觸紙菸之容器上標示有效日期或產製日期及有效期限,應清楚、易讀、利於辨識;標示之有效期限或自有效日期推算之有效期限,最長均不得逾18個月;另鑑於菸品容器標示之健康警示,自98年施行迄今已逾4年,一旦吸菸者熟悉菸品健康警示標示後,多會傾向視而不見,警示效用因此明顯降低,為使健康警告標示更為有效地提醒民眾吸菸之危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已修法規定菸品容器應標示之警示圖文,並自本年6月1日起實施。
該署進一步表示,先前已製造或輸入之菸品,應依新規定標示或以標籤黏貼新規定的標示後,始得展示或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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