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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商零售商或檳榔攤不得販售兒童及少年菸酒檳榔( 中央網路報 )

發佈日期: 201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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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嘉義縣兒童及少年福利發展協會暑假期間將分別前往各超商、零售商和檳榔攤,宣導業者不得販售兒少菸、酒及檳榔,並向學生宣導了解菸品對身心之危害,呼籲兒童及少年做自己身體的主人,勇於拒絕誘惑。
嘉義縣社會局指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項第1至3款規定「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吸菸、飲酒、嚼檳榔。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同法第43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1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違者依同法第91條規定處罰,其中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裁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菸害防制法」第1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違者依同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如商家對購買人是否已滿18歲有懷疑時,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規定,請購買人出示身分證明;無身分證明或不出示證明者,應拒絕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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