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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鬆綁 癮君子被告可吸菸( 中央社 )

發佈日期: 2012-05-25


(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24日電)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羈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有菸癮的被告,草案新增有條件吸菸措施,允許18歲以上有吸菸習性的被告,可在指定時間及看守所內指定的場所吸菸。

行政院院會上午通過「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並重行送審「羈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兩項法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陳(沖)特別指示,「羈押法」因應大法官釋字第653號解釋進行修正,法案具時效性,盼法務部積極與黨團溝通說明,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對於「羈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表示,司法院釋字第653號解釋,賦予羈押被告對看守所處分得向法院提起訴訟救濟,法務部研擬「羈押法」修正草案報經行政院,在民國99年7月15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但因未能在第7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完成修法,因此需重行送審。

「羈押法」修正草案開宗明定確保羈押被告的權利及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應尊重被告人權,不得因人種、性別、宗教、政治立場、財產等身分有所歧視;看守所監督機關在組織改造後,將由法務部矯正署負責。

「羈押法」草案新增,被告禁用菸酒,不過允許年滿18歲的被告在指定的時間和處所吸菸,看守所應對吸菸的被告施以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

草案規定,被告可請求將攜帶子女的年齡列入入所評估安置的規定,看守所應規劃育嬰空間;被告閱讀書籍、報紙或請用紙張筆墨原則上應予准許,也可持有收音機、電視規定;看守所對刑事被告施用戒具應經法院核准。

「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部分,司法院表示,台灣長久以來,均由職業法官職司刑事審判,而無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存在,隨著民主政治的落實,人民對於司法權的運作高度期待,因此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又因各國國情不同,考量法律文化、社會情況,制定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

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針對「適用案件及管轄」、「觀審員及備位觀審員」、「觀審審判程序」及「罰則」等部分,訂定相關條文。草案規定,觀審員收賄或洩密、對觀審員行賄、或洩漏觀審員個資,將涉及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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