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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上印廣告語糗!台灣菸酒公司500萬罰定了( 自由時報 )

發佈日期: 2012-05-25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台灣菸酒公司在生產的新樂園五號香菸包裝上,印上「菸味芬芳足以媲美舶來品」等菸品廣告字樣,被北市衛生局依違反菸害防制法裁罰五百萬元,台灣菸酒不服打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昨認定該文字並非菸品包裝必要文字,屬促銷菸品廣告,判台灣菸酒敗訴確定。
台灣菸酒是國營企業之一,也是國內最大香菸供應商,此案被重罰具有指標意義。
北市府衛生局是於九十八年接獲民眾檢舉,指台灣菸酒公司的新樂園五號香菸上,印有「菸味芬芳足以媲美舶來品」字樣,已違反菸害防制法,有菸品促銷廣告行為。北市府衛生局調查後,認定該文字有企圖刺激消費者購買行為。

此外,衛生局訪查後,發現該香菸售價約為洋菸價格的六成六,整體廣告字樣有向消費者傳達該香菸乃物超所值的訊息,已達促銷香菸的廣告效果,依菸害防制法第九條第一款等規定,裁罰台灣菸酒五百萬元。

台灣菸酒則主張,販售價格每條是四百元,未遠低於洋菸價格,也無違反菸害防制法行為。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菸味芬芳足以媲美舶來品」文字,應有暗示該香菸味道香醇芬芳,與洋菸不分軒輊、物超所值之意,足以刺激鼓勵民眾購買慾望。且該文字並非菸品包裝的必要文字,佔菸盒包裝面積達十二%,已屬促銷菸品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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