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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超量菸酒 未申報者將免刑責改處罰鍰

發佈日期: 2012-11-09


(中央社訊息服務)財政部關稅總局表示,菸酒管理法第46條修正案業經 總統101年8月8日公布,並訂於102年1月1日施行。未來旅客入境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如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將由海關沒入,並處以罰鍰,提醒國人出國旅遊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荷包大失血。

關稅總局稱,依據新修正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項規定:「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25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以新臺幣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其所謂超過免稅數量係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放辦法第11條規定,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進口,菸酒免稅之數量為:「酒類1公升(不限瓶數),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但以年滿20歲之成年旅客為限。」;另財政部公告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3項所稱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為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菸絲5磅,酒5公升,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上開限量者應檢附財政部核發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或財政部同意文件,始准報驗進口。

關稅總局進一步表示,入境旅客如攜帶之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應主動向海關申報經紅線檯通關,扣除免稅數量後完稅放行;另如入境旅客攜帶之菸酒超過免稅數量,匿未申報遭查獲者(或經綠線檯通關),將由海關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項規定沒入及裁處罰鍰,該總局提醒出國旅客特別注意相關規定,誠實申報以免受罰。對於以上規定如有任何疑問者,該總局亦設有諮詢電話02-25505500 轉2944分機,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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